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管理,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师资国际化水平,维护教职工和学校利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把教职工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工作纳入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坚持统筹管理、保证重点、学用一致、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四条申请人应为具有硕士学位的我校在编或人事代理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以申请时间为准),年度考核无不合格情况,一年内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出现工作、教学事故,来校工作满一年,考核合格后可提出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报名申请。
第五条申请人以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的教师为主。行政教辅工作人员申请专业如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需求,征得所属二级单位同意,并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专业以重点学科专业和新兴专业为主,并与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或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相一致。
第七条申请人可申请与我校合作的国(境)外院校或选择其他院校。如选择其他院校,学校在申请当年或最近一年的QS或THE世界排名应在前500以内(或学科专业在QS或THE世界排名前500以内),特殊小众学科专业可适当放宽标准,但须有严格的入学和毕业要求,且经学校学术委员会研究通过。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八条符合申请条件的教职工填写《保定学院教职工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附件1),并征求所属二级单位推荐意见。二级单位应审慎论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集体会议研究,同意推荐时出具《保定学院教职工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推荐报告书》(见附件2)。申请人将申请表和推荐报告书一并提交至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第九条申请人将所属二级单位审批后的申请表提交至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审核所申请学校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由申请人到人事处办理审批手续。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可开始申请国(境)外院校。对于未经学校批准自行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即使获得博士学位亦不能享受任何相关待遇。
第十条经学校批准的申请人,如当次申请未被录取,再次申请时须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否则视为未经学校批准。
第四章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教职工在读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一)脱产学习时间不超过2年(自入学之日起连续计算,含寒暑假在内)。如确需延长脱产学习时间,个人须在脱产学习时间到期前6个月提交申请,并同时提供就读院校出具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最多可延长1年。
(二)脱产学习期间,除停发奖励性绩效外,其他各项工资及福利待遇正常发放。在读期间如在校正常工作,与其他教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三)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工龄可连续计算。符合正常工资晋升条件时,予以晋升工资。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脱产第一年视为满教学工作量。
第十二条教职工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学费及有关费用由个人先行支付。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就读院校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取得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返校工作后,学校给予一次性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补贴根据以下费用核算:申请费、申请材料公证费(含翻译费)、学费、注册费、签证费、国(境)外住宿费、保险费、国内至入读国家的往返经济舱机票、因不可抗力(如疫情、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产生的特殊费用,其中住宿费不超过4万元,机票费不超过3万元。
各项费用的票据由教职工所在二级单位先进行初审,再交至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审核汇总后交至财务处审核,审核合格后发放补贴。
第十三条教职工取得的博士学位,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可视为取得学历及学位,博士绩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人事代理人员取得博士学位证书返校工作后,符合事业编制申请条件的,学校优先为其申请事业编制。
第五章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教职工被国(境)外院校录取后,须与学校签订《保定学院教职工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附件3)。
第十六条教职工赴国(境)外脱产学习期间,须参加年度考核。每学年末向所属二级单位提交包含学术、科研、思想情况的汇报,经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教职工在国(境)外脱产学习期间,应自觉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管理,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就读院校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就读院校的培养规范及有关规章制度。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教职工在国(境)外脱产学习期间,应高度重视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对因教职工个人行为给本人及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教职工个人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追偿。
第十九条各二级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教职工的管理工作,保持与在读教职工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其学习、生活情况,传达学校、部门的文件通知精神,督促其按期完成学习计划并回校工作。党员、干部按相关规定管理。对在读期间不服从管理或失去联系的教职工,学校将停发其一切工资待遇,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回国后,须在一周内到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人事处及所属二级单位报到,并向人事处提供就读院校学习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材料。逾期未办理报到等手续的,按照旷工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须履行服务期。服务期为8年(服务期起始时间以博士学位证书上的落款日期为准),如有其他服务年限累加计算。期间如教职工提出调出、辞职等离校申请,或擅自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被学校解聘的,视为违约,须退回学校发放的补贴及博士绩效,同时按剩余服务期每年两万元标准向学校支付服务期补偿费(不足一年的以月份为单位按比例计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保定学院关于选拔专业技术人员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意见》(校字〔2018〕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在本办法出台之前签订的有关协议继续按原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保定学院教职工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
2.保定学院教职工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推荐报告书
3.保定学院教职工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